本報記者 張國《中國青年報》(2015年01月02日01版)
  2014年最後一天,天津市各個區縣團委的幹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成員單位的100多名代表聚在一起,上了一堂法律課。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此,團天津市委、天津市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召開了貫徹落實法規的動員會。在頂層設計“法治中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後,這座城市要用更多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面對未成年人犯罪及權益保護問題。
  該條例是當地第一部有關專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規,以全票通過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它與已有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一起,構成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地方法律體系。
  與此同時,上海市的青少年事務社工也迎來了好消息。據上海市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此前透露,2015年上海將為青少年事務社工漲薪30%,從原來每人每年6萬元漲至8萬元。該市2003年率先引入的“青少年事務社工”機制,在預防社區青少年違法犯罪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也是從2015年1月1日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其中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性侵害、出賣、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等7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沒有其他監護人的,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這是一個令法學界驚喜的意見:我國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此後的修訂版,都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相關規定,但這一制度長期被視為“沉睡的制度”。
  對於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來說,保障權益是一方面,預防犯罪則是另一方面。在《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中,針對監護人的責任,也有了明確規定。該條例列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應當履行”的6項基礎責任,包括與未成年人的日常溝通、對未成年人青春期的教育和指導、培養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習慣、主動與學校聯繫和溝通等。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愈發引人關註的“留守兒童”問題,也納入了天津地方法規的範疇。該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外出務工的,或者未成年人離開父母、其他監護人到異地上學、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作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說,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的起點,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家庭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礎。因此,天津市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在有6章、47條的條例中,“家庭預防”占了篇幅較大的一章。
  目前,我國有關未成年人的上位法有1991年開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1999年開始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高紹林認為,這兩部法律對動員全社會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隨著社會的轉型,價值取向多元化和許多新的不良因素出現,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臨很多新的情況。比如在家庭方面,父母外出務工增多,家庭結構發生變化,留守孩子缺乏父母關愛,有的流浪街頭,到“小兄弟們”那裡找“同情和溫暖”,一旦受到不良因素影響,就容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情況進行過執法檢查。在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恆表示,結合這幾年來在學前教育立法調研方面的工作,自己對農村留守兒童現狀“感到非常的不安”。他建議儘快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改納入議程,並要加大農村基層組織以及留守兒童父母的監護工作力度和責任,而不只是道義上的要求。
  在那次執法檢查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勝俊代表執法檢查組作報告時指出,在檢查中,有的從事教育、治安工作的教師、民警向檢查組坦承,以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護法。
  王勝俊在報告中指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問題仍然突出。一是我國每年約有5.5萬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溺水、交通事故是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據教育部統計,農村地區非正常死亡學生占總數近80%。二是姦淫、猥褻、拐賣、虐待、遺棄等以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刑事案件不斷發生,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屢禁不止,一些案件觸目驚心。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犯罪中,姦淫幼女、猥褻兒童、拐賣兒童犯罪較為突出。三是近年來未成年人吸毒人數逐年增多,2012年比2011年增加27%,2013年比2012年增加26%。
  根據2013年新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此次,《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不但規定了“犯罪記錄封存”,還對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矯正檔案也提出了封存要求。根據條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關犯罪記錄,應當在案件終結後予以封存。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對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建立矯正檔案。刑罰執行完畢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作出矯正效果評估報告,並封存矯正檔案。
  該條例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專門學校,負責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不適宜在普通學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矯治。原學校應當為接受教育和矯治的未成年學生保留學籍。
  天津市人大立法咨詢專家石小娟指出,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與社會的發展存在一定的脫節,對於當前出現的網絡誘因、新型犯罪等新情況和“檔案封存”、社會調查等新要求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急需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將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加以明確和規範。她認為,天津的地方條例中一些特色條款將對修訂上位法提供有益的立法建議。
  這些年審理案件,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董照南有個突出感受:越是瞭解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就越為他們感到惋惜,特別是未成年被告人,幾乎每個人的背後都有一段讓人扼腕嘆息的成長經歷,或是童年缺乏家庭管教,或是在學校學習不好受到冷眼歧視,在社會上被貼上“壞孩子”標簽。她期待青少年法律保護的網絡越來越密,讓每個人都能盡到責任:“我們常常在想,如果他們的父母能拿出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如果學校更多關註有問題的孩子,如果社會監管能夠更加嚴謹更加到位,總之,當他們還是孩子的時候,如果能夠有人幫他們一把,很多人的人生可能就不一樣了。”  (原標題:預防“留守兒童”犯罪成為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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